考试

文章作者:发布时间:2019-03-28浏览次数:435

第一条 学生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(以下统称课程)的学习和考核,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学籍档案。

第二条 学生所修的各类课程均须考核,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。重考或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,并予以标注。

第三条 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,视其违纪情节,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,并予以标注。

第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,学生可补考1次,旷考或违反考核纪律处分未解除者除外。补考一般安排于每学期期初前四周。学生填写补考申请表交于院部汇总,专业考试课由院部统一安排考试,公共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,考查课由学生自行联系任课教师。


终审人:huasheng